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9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92號

上訴人
宏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亞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9,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