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97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和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 萬109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 萬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435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