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薛中興
- 法定代理人林進財、蔡煒杰
- 原告日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92號原 告 日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被 告 新鉅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煒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叁仟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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