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號上 訴 人 弘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民 被 上訴人 崇信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賴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45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