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
- 原告
-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訴訟代理人
- 顏韶逸
- 被告
- 昕睿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馬志雄
- 被告
- 王雅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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