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43號
- 原告
- 和利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東
- 訴訟代理人
- 黃素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麗
- 訴訟代理人
- 林誌誠律師
- 被告
-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品吟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坤廷律師
- 被告
- 誠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3年9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