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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552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
亞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張元寶
被告
賴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叁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合意以原告銀行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在卷可稽,而原告總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亞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邀同被告張元寶、賴沛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7月1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得借款5筆共新臺幣(下同)365萬5,000元,其個別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公司僅繳款至102年9月1日止,尚欠本金351萬3,254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張元寶、賴沛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

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確認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表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478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借款金額   │    借款起迄日    │   現在餘額   │
│號│(新臺幣)  │                  │  (新臺幣)  │
├─┼──────┼─────────┼───────┤
│1 │ 792,000元  │自102年7 月19日起 │  792,000元   │
│  │            │至102年12月19日止 │              │
├─┼──────┼─────────┼───────┤
│2 │ 198,000元  │自102年7 月19日起 │  198,000元   │
│  │            │至102年12月19日止 │              │
├─┼──────┼─────────┼───────┤
│3 │ 848,000元  │自102年7 月23日起 │  734,603元   │
│  │            │至102年11月25日止 │              │
├─┼──────┼─────────┼───────┤
│4 │ 212,000元  │自102年7 月23日起 │  183,651元   │
│  │            │至102年11月25日止 │              │
├─┼──────┼─────────┼───────┤
│5 │ 136,000元  │自102年7 月23日起 │  136,000元   │
│  │            │至102年11月25日止 │              │
├─┼──────┼─────────┼───────┤
│6 │  34,000元  │自102年7 月23日起 │   34,000元   │
│  │            │至102年11月25日止 │              │
├─┼──────┼─────────┼───────┤
│7 │ 308,000元  │自102年7 月26日起 │  308,000元   │
│  │            │至102年11月26日止 │              │
├─┼──────┼─────────┼───────┤
│8 │  77,000元  │自102年7 月26日起 │   77,000元   │
│  │            │至102年11月26日止 │              │
├─┼──────┼─────────┼───────┤
│9 │ 840,000元  │自102年8 月1 日起 │  840,000元   │
│  │            │至102年12月2 日止 │              │
├─┼──────┼─────────┼───────┤
│10│ 210,000元  │自102年8 月1 日起 │  210,000元   │
│  │            │至102年12月2 日止 │              │
├─┴──────┴─────────┴───────┤
│備註:年息均為百分之5.94、最後計息日均為102年9月1日 │
└──────────────────────────┘
附表二
┌─┬──────┬───────┬─────────┐
│編│ 債權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號│(新臺幣)  │              │                  │
├─┼──────┼───────┼─────────┤
│1 │ 792,000元  │自102年9月2日 │自102年10月3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103年4月2日止,按 │
│  │            │按年息百分之5.│前開利率百分之10計│
│  │            │94計算。      │算,自103年4月3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前│
│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2 │ 198,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3 │  734,603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4 │  183,651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5 │  136,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6 │   34,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7 │  308,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8 │   77,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9 │  84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10│  21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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