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解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6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原 告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訴訟代理人 郭聯彬 被 告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云云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解約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84,033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2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