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
- 原告
-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隆
- 訴訟代理人
- 郭聯彬
- 被告
-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云云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桓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博中律師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解約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84,033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2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