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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

給付解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蘇嘉豐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69號

原告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訴訟代理人
郭聯彬
被告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云云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解約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84,033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2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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