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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又菁林芳華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99號

原告
嘉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嘉晅
訴訟代理人
張國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261 元,應徵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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