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99號
- 原告
- 嘉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嘉晅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261 元,應徵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