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劉又菁賴淑芬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99號

原告
嘉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嘉晅
訴訟代理人
張國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退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26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14,370元,此有本院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 紙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