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99號
- 原告
- 嘉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嘉晅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退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26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14,370元,此有本院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 紙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