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33號原 告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嘉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6,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