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05號
- 原告
- 鄭智銘
- 訴訟代理人
- 呂昀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 被告
-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吳智正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呂昀叡律師、陳佳瑤律師,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4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8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