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26號
- 原告
- 鄭智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昀叡律師
- 被告
-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吳智正
- 被告
- 人 樓
- 上列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智正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