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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告
崧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葭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被告
封安宣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69號返還款項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5年5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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