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50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曹昌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嘉麗、詹朝景、詹林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950號判決並無聲請人所稱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