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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50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曹昌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嘉麗、詹朝景、詹林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950號判決並無聲請人所稱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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