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宣玉華
- 原告曹昌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50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曹昌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嘉麗、詹朝景、詹林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950號判決並無聲請人所稱之顯 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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