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光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銘圓間因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判命駁回上訴人在董氏基金會華文戒菸網首頁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被上訴人請求命上訴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六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另請求駁回判命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