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60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朱呈原
- 被告
- 金振欣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禮鴻
上列當事人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9日下
午2時28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金振欣企業有限公司迄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79條、
第113條規定應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欲增列其他股東為該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於103年3月28日前具狀陳報,並提出除
許禮鴻以外之其他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