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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60號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朱呈原
被告
金振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禮鴻

上列當事人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9日下

 午2時28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金振欣企業有限公司迄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79條

 第113條規定應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欲增列其他股東為該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於103年3月28日前具狀陳報,並提出除

 許禮鴻以外之其他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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