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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
原   告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娟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光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麗櫻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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