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
- 原 告
-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林輝明律師
- 被 告
- 光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洪麗櫻
- 訴訟代理人
-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