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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謝美娟

  • 原告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 項為:「原判決廢棄。」、第2 項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96萬元,及自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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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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