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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 項為:「原判決廢棄。」、第2 項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96萬元,及自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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