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67號
- 上訴人
- 西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典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4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典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4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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