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67號上 訴 人 西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典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4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