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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67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紀文惠陳蒨儀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67號

上訴人
西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典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4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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