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98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裝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新發
- 訴訟代理人
- 張登期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婷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曾伯軒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徐千雅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台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明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60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二、本件反訴被告於102年11月21日提起本訴後,經本院依序於103年1月23日、同年2月27日、同年3月27日行準備程序,復於同年4月2日至現場進行履勘,再於同年5月15日準備期日訊問反訴原告聲請通知之證人完畢,詎反訴原告竟遲至同年7月30日始提起反訴,顯然有延滯本件訴訟之意圖。況反訴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反訴被告騰空返還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里○○路0號4樓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核屬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所提反訴,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