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連山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73,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