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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上訴人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被上訴人
國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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