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67號
- 上訴人
- 廷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孝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 萬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4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