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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賴惠慈張宇葭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67號

上訴人
廷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頡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 萬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4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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