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5號
- 原告
- 陳志強即華億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另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