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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林拔群
  • 法定代理人
    劉立三

  • 被告
    佳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蔚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蔚萍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陳美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7,43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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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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