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林拔群
- 法定代理人劉立三
- 被告佳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蔚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蔚萍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陳美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7,43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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