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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
    蔡玉玲

  • 原告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31號原   告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蔡玉玲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参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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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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