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因撤銷信託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