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3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因撤銷信託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