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朱漢寶、鍾素鳳、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林盛茂
- 原告賴秀美
-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7號原 告 賴秀美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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