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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朱漢寶鍾素鳳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告
賴秀美
被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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