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鍾素鳳
- 法定代理人廖世芳
- 原告孫啟揚
- 被告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12號原 告 孫啟揚 住臺中市大隆路8 許維乘 住臺中市東區練武路11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簡銘昱律師 曾伯軒 被 告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芳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服務條款第18條,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上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 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48號判決 參照)。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第1項之請求權基礎為兩造間服 務條款第8條約定,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民法第199條、第345條及第347條等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㈡第24頁),經核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分別於民國95年、98年註冊被告之8591寶物交易網(網址:http: //www.8591.com.tw)NO.133994及NO.335941帳號(下稱系爭帳號),依兩造簽訂之服務條款 (下稱系爭服務條款)第4條第1款約定:「使用條款是針對希望使用8591服務之會員(申請加入會員)准許(加入會員成功)所設立,您同意8591條款,加入會員後即可開始。使用8591所提供的服務」及第8條約定:「 公司提供以下的服務:⒈出售區服務。⒉收購區服務。⒊藉出售區、收購區物品廣告及出售服務。⒋公告版。⒌活動。⒍其他。8591隨時決定提供給會員的服務項目」,查原告因與被告簽訂系爭服務條款,加入被告所經營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而成為會員,則被告依約即應提供上開服務條款約定之服務。 (二)原告自101年8月8日起銷售《九陰真經》遊戲幣(下稱 系爭遊戲幣),至同年同月16日為止,總計成交105筆 ,交易對象計81人,其中有20位買家向被告提出申訴,指稱其遊戲帳號遭各該遊戲公司凍結,主因是該遊戲公司稱有黑銀(即不正當管道取得之遊戲幣)流通於該網站,只要遊戲帳號與黑銀稍有關係即會遭到停權處分,除非該玩家能證明遊戲幣係經由合法管道取得,而被告因有超過3位買家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未經查證便於 101 年8月16日將原告所有之帳號停權,並扣留被告應 撥付予原告2人之交易款項,復令原告必須與買家達成 和解,始能回復會員權利,使得原告不疑有他,而一一與各買家達成和解後,經原告查證後,發現原告出售給各買家之遊戲幣均非黑幣,足徵原告與其他會員買家間已無任何紛爭存在,詎被告在原告與各買家達成和解後,仍拒絕開啟原告帳號(NO.133994、NO.335941)之所有功能,反倒繼續對原告之系爭帳號施以停權處分,顯見被告確已違反兩造簽訂之系爭服務條款契約,至為灼然。 (三)被告將原告所有之系爭帳號予以停權,並停止帳戶所有功能,已屬違反債之本旨之不完給付,其後原告於101 年10月2日以臺中大隆路郵局749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開啟上開帳戶之全部使用權限,被告仍置之不理,可見被告已陷於給付遲延之狀態,原告無奈之餘,只得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履行系爭服務條款約定之義務,實屬正當。又原告分別自95年、98年註冊8591寶物交易網(網址:http: //www.8591.com.tw)NO.133994及NO.335941帳號,每月結帳之金額均在100萬元以上,今因被告無故對原告所有之上開帳戶施以停權,導致原告收入銳減,受有財產上之損失,為此,爰依系爭服務條款之約定及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回復原告帳戶之所有使用權限,並賠償原告各50萬1元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回復原告所有位於8591寶物交易網(網址:http://www.8591.co m.tw)註冊NO.133994及NO.335941 帳號之所有使用權限。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各50萬1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旗下8591寶物交易網乃為線上遊戲虛擬寶物之交易平台,被告並不介入買、賣雙方有關物品之買賣。8591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係由買、賣雙方申請加入8591網站會員,藉由賣方在網站上刊登要賣的商品資訊或買方直接發布購買需求,雙方再透過相應的虛擬T點於8591 平台成交虛擬商品,為保障交易安全,買方於購買商品前須先以現金購買T點儲值,當賣方交付虛擬商品後, 賣家才能將收訖的T點兌換成現金。為維護網路交易之 秩序及安全,被告於網站上訂有相關規範要求會員遵守,如會員服務條款第11條:「刊登出售/刊登購買」規 則、第7項第1款:「賣方不得刊登來路不明、為詐欺或涉及有偽造、贓物的交易物品」、第8項:「8591有權 依會員停權規則對違規者停止其會員資格及相關服務」、第9項:「8591有權依T點凍結規則凍結相關人員的T 點款項」;另會員停權規則第1、3條規定:「違規交易(如交易詐欺…等)」、「出售來源不明或不法贓物之物品(包含但不限於虛擬寶物)」均屬停權事由,T點 凍結規則第1條規定:「當出現交易糾紛時,客服中心 收到買家申訴後,暫時會凍結賣家T點」,因此,當被 告收到買家提出此類申訴時,即依上開規定分別為下述處理:⒈由客服人員查詢此筆交易的賣方帳號狀況,依T 點凍結規則暫時凍結賣方此筆交易所得T點,同時請 買方在一定時間內(一般是1個月左右)提供購買到爭 議商品的官網證明;⒉若是同時有多位買家提出類似申訴,被告除依T點凍結規則暫時凍結賣方交易所得T點外,另依會員停權規則停權賣方帳號,並請賣方提供商品來源正當之證明;⒊根據買、賣方提供的資料做不同處理:⑴於買方提出證明下,會提供予賣方查看,並請賣方做出回應。⑵買方於無特殊狀況下,未提供相關證明,視情況解凍賣方T點;或賣方提供來源正當之證明, 亦會解凍賣家T點。 (二)原告不得依系爭服務條款第8條請求回復系爭帳號之使 用權限: ⒈本件被告是依前開會員服務條款第11條第7項第1款、第8 項、會員停權規則第1、3條規定、「T點凍結規則」 及一般處理程序,將原告帳號作停權處分,在原告未提供出售商品來源正當證明前,依前開規定,被告有權不予回復其帳號使用權,謹將原告於101年8月10日至同年月16日間,於8591網站所生之爭議交易說明如下: ⑴原告孫啟揚與許維乘在8591網站註冊之會員帳號分別為:NO.133994及NO.335941。101年8月10日至同年月16日,原告於8591網站出售《九陰真經》遊戲幣155筆,金 額計新臺幣(下同)15萬2500元,買家有86位。 ⑵101年8月15、16日,被告客服接到旗下會員編號NO.449356、NO.141049及NO.194250三人申訴指稱,因向原告 所購買之《九陰真經》遊戲幣來源不法,導致其等遊戲帳號遭遊戲官網停權,被告於接獲買家申訴後,即依上開處理流程,暫時凍結原告帳戶T點及停止其會員權益 ,亦請申訴人提出購買證明,同時與原告聯繫,請其等儘速與買家協調並提供其出售商品的來源證明。在停止原告會員權益後,又陸續有18位買家以相同原因對原告提出申訴,申訴名單請參「被證1」交易明細表「申訴 欄」。 ⑶經被告查詢遊戲官網停權公告的遊戲ID,發現原告交易時曾留下的交易ID:"李巨、冰意、林下、林平、王情 、冰瑞",均列名其中。為求慎重,被告客服再以電子 郵件向遊戲官網確認,經該官網回覆:「此兩名玩家確定為詐欺用戶,不恢復帳號」;又與原告購買遊戲幣之21名會員與被告客服人員之申訴往來紀錄中部分會員指稱,在被告平台中,僅向原告購買過遊戲幣,足見,有問題之遊戲幣確由原告所售出;而本件遊戲官網臺灣代理商於102年4月25日再次來函要求被告配合將原告所屬帳號(帳號:No133994、No335941)停權。 ⑷原告雖主張縱買家有購得黑幣,但無法證明係經由原告售出云云,惟原告於102年6月6日已承認被證3附表所列編號1-86交易之遊戲幣,係由其等賣出,參酌該附表所列編號2、8、13、19、23、24、25、27、30、31、36、37、38、39、41、51、52、58、67、74、76等21名會員與被告客服之申訴往來紀錄,可知有問題幣之賣家ID均為原告所屬帳戶,其中部分會員並指稱,在被告平台中僅向原告購買過遊戲幣,足見,系爭有問題之遊戲幣,確由原告售出。依8591寶物交易平台「會員服務條款」及「會員停權規則」,於原告未提供購買商品來源正當之證明前,被告可以將原告停權。 ⑸原告取得遊戲幣來源是否正當,非被告所能查證,原告應向發行遊戲幣之遊戲官網申訴並釐清事實,但原告卻捨此不為:由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威寶公司回覆鈞院之內容,可知原告所賣出之遊戲幣來源涉及詐欺,所屬遊戲ID仍被停權中,且原告未就停權事由,向遊戲官網提出申訴,被告8591寶物交易網僅為交易平台,並不介入買、賣雙方有關物品之交易,遊戲幣由遊戲公司發行,取得來源是否正當或不法,須由遊戲公司認定及判斷,被告無從查證。基於網路交易安全之維護,被告在有會員提出申訴或遊戲公司發函要求配合停權,在相關事實未釐清前,對爭議帳號做出停權處分,自屬有理。且倘原告認系爭遊戲幣來源合法,何以至今遲未向遊戲官網提出申訴證明清白,亦費人疑猜。 ⑹有問題之遊戲幣確由原告處賣出,被告否認原證8之形 式及實質真正,原證8亦無法證明原告取得來源為正當 :原告主張縱買家有購得黑幣,但無法證明係經由原告售出云云,惟原告已自承被證3附表所列編號1-86交易 之遊戲幣,係由其等賣出,參酌該附表所列編號2、8、13、19、23、24、25、27、30、31、36、37、38、39、41、51、52、58、67、74、76等21名會員與被告客服之申訴往來紀錄,可知有問題幣之賣家ID均為原告所屬帳號,其中部分會員並指稱,在被告平台中僅向原告購買過遊戲幣(參編號39、51會員之申訴內容),足見系爭有問題之遊戲幣,確由原告售出,原證8不足以證明原 告取得來源為正當,被告否認原證8之形式及實質真正 ,且縱有交易轉款記錄,亦無法證明交易內容即為本件有爭議之遊戲幣。 ⑺綜上,原告迄今未提供其出售商品正當之來源證明,被告依據上開規定及遊戲官網回覆,繼續停止原告之會員權益,自屬有據,原告請求回復系爭帳號全部使用權限,並請求賠償50萬1元,均無理由。 (三)原告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50萬1元,為無理由: ⒈否認原告因被告之停權有所失利益之損害:被告8591平台非遊戲幣唯一之交易平台,原告仍可透過其他平台交易遊戲幣,不會因為被告停權,而有無法交易遊戲幣之情形;所謂「所失利益」,依民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是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最高法院95年臺上第2895號判決更進一步揭示:該所失利益,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需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具有客觀之確定性。因此,原告如主張有「所失利益」之損失,應證明已購得相當之遊戲幣,並有買家存在,且無法在其他平台交易,因被告之停權致無法交易而產生預期利益之減少。原告倘主張係以交易遊戲幣為業,應提出歷年之營業稅及營所稅申報資料為憑據。被告否認原證2、4、6 之形式及實質真正,否認原證3實質真正。 ⒉原告以101年6、7月之交易計算平均月交易金額(被告 否認該金額之真正),並以國稅局101年同業利潤標準 核算淨利,依法無據,原告倘主張係以交易遊戲幣為業,應提出歷年之營業稅及營所稅申報資料為憑據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均為被告經營之8591寶物交易網站會員,兩造簽訂系爭服務條款,原告孫啟揚之會員帳號為NO.133994 ,原告許維乘之會員帳號為NO.335941,其2人於101年8月10日至同年8月16日,於上開平台出售《九陰真經》遊 戲幣155筆,金額共15萬2500元,買家有86位,其中21 位提出申訴。 (二)被證3附表所編列1-86交易之遊戲幣均係由原告賣出。 (三)本件遊戲官網(「九陰真經全球華人服官方網站」)將" 李巨、冰意、林下、王情、冰瑞"等列名於「涉嫌參 與黑銀轉移的凍結名單」中。 (四)101年9月底,被告同意原告領回系爭帳號內「T幣」, 「T幣」來源包含原告交易之金額及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本件之爭點為: (一)被告將原告所有之系爭帳號停權,是否有據?原告依據系爭服務條款第8條、民法第199條及第345條規定,請 求被告回復系爭帳號之全部權限,有無理由? (二)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孫啟揚、許維乘各50萬1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將原告所有之系爭帳號停權,是否有據?原告依據系爭服務條款第8條、民法第199條及第345條規定,請 求被告回復系爭帳號之全部權限,有無理由? ⒈經查,被告為經營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之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網路交易平台,供用戶申請加入會員進行物品買賣,其運作模式係由買賣雙方申請加入8591網站會員,藉由賣方在網站上刊登商品資訊或買方直接發布購買需求,雙方再透過相應之虛擬T點於8591平台成交虛擬 商品,為保障交易安全,買方於購買商品前須先以現金購買T點儲值,當賣方交付虛擬商品後,賣家始能將收 訖之T點兌換成現金,被告為維護交易之秩序及安全, 於用戶申請註冊時,與用戶簽訂系爭服務條款,依第11條第7項第1款載明:「⒎(A)賣方不得刊登來路不明、 為詐欺或涉及有偽造、贓物的交易物品」、第8條載明 :「會員停權:8591有權依據會員停權規則對違規者停止其會員資格及相關服務」、第9條載明:「8591有權 依據T點凍結規則凍結相關人員的T點款項」(見本院卷第32頁),又會員停權規則第1條、第3條規定,違規交易(如交易詐欺,同一遊戲帳號多次販賣等)及出售來源不明或不法贓物之物品(包含但不限於虛擬寶物)等均屬停權事由(見本院卷㈠第35頁),足見被告對於其所經營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路平台,具有管理、控制之權限,倘會員出售來路不明或涉及交易詐欺之物品時,被告有權停止該會員之帳號使用權,原告既欲使用被告所提供之線上交易服務,並註冊加入會員及點選同意被告訂定之遊戲規範,自應受系爭服務條款內容之拘束。 ⒉本件係因被告於101年8月15、16日接到會員編號NO.449356、NO.141049、NO.194250之申訴指稱渠等透過8591 虛擬寶物交易網路平台向原告購得之《九陰真經》遊戲幣來源不法,導致渠等遊戲帳號遭遊戲官網停權,其後又陸續有18位買家以相同原因提出申訴,經被告查詢遊戲官網停權公告之遊戲ID,發現原告之交易ID包括〝李巨、冰意、林下、林平、王情、冰瑞〞均列名其中,並經遊戲官網於101年9月6日以電子郵件回覆被告表示: 此兩名玩家確定為詐欺用戶,不恢復帳號等語,且遊戲官網之臺灣代理商威寶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公司)復於102年4月25日以威字管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被告略以:「說明:敝公司在追查不合法遊戲幣販賣,經查證發現玩家亞服【華山論劍】角色:林平、冰瑞,亞服【四海歸心】角色:王情、李巨、冰意、林下。透過信用卡交易機制漏洞購買〈九陰真經〉虛擬幣,並在8591平台以會員帳號NO.133994、NO.335941販售非法取得之《九陰真經》虛擬幣。懇請貴公司協助停止上述帳號會員權限及款項以待調查」等語,有被告所提出原告2人於101年8月10日至同年8月16日之交易明細表、遊戲官網電子郵件回覆內容、21名會員向被告申訴之往來紀錄及威寶公司上開函文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7至44、205至240頁),而原告對於上開申訴會員係向伊購買遊戲幣乙節並無爭執(見本院卷第196頁背面 ),準此,原告出售之遊戲幣既有涉及交易詐欺情事,則被告依系爭服務條款第11條第7項第1款、第8條及會 員停權規則第1條、第3條規定,將原告所有之系爭帳號停權,自屬有據。 ⒊原告主張:原告出售之遊戲幣係向大陸賣家洪德克以儲值轉帳方式購買,並非來源不明之偽幣,且原告之遊戲ID僅係處於疑似名單,並非確定詐欺用戶名單之列,被告在無法證明原告出售之遊戲幣確屬偽幣之情況下,不得逕行停止原告帳號之使用權限等語,固據提出付款證明及遊戲官網公告停權之名單為證(見本院卷㈠第200 至202頁),惟查,原告所提出之付款證明,僅記載交 易對方為洪德克,並無關於買方為原告及系爭遊戲幣之任何記載,尚難認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關聯,亦不足以證明原告取得系爭遊戲幣之來源合法。又上開遊戲官網係將原告之交易ID〝李巨、冰意、林下、林平、王情、冰瑞〞公告為涉嫌參與黑銀轉移之凍結名單,經本院向威寶公司確認結果,該公司函覆稱:「經查林平、冰瑞、王情、李巨、林下、冰意透過Paypal刷卡機制取得〈九陰真經〉虛擬幣拿去「8591寶物交換平台」販售。本公司確認於九陰真經官網公告名單林平、冰瑞、王情、李巨、林下、冰意並協請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8591寶物交換平台」對照上開名單以帳號NO.133994、NO.335941進行販售非法取得之〈九陰真經〉虛擬幣。本公司於101年8月下旬及9月初,以電 郵及電話通知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同處理此案,並已請該公司將涉案玩家帳號進行停權與凍結交易。目前涉案會員帳號仍然在停權中,同時我方於九陰真經官網有提供玩家申訴管道及方式供有疑義玩家進行申訴,只要該玩家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未涉案並確認無誤,我方即會進行帳號解凍作業」等語,有威寶公司102年5月22日威字管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 190頁),足見原告出售之遊戲幣確有涉及交易詐欺情 事,依會員停權規則之規定,即屬停權事由,非以確定原告為詐欺行為人為必要,原告迄未舉證證明系爭遊戲幣之來源為合法,僅空言信用卡詐欺事件係空穴來風云云,並非可採。 ⒋原告又主張:否認威寶公司於101年8月是代理商,被告於101年8月依據威寶公司的通知擅自將原告帳號停權,並無依據云云,經本院向威寶公司函查何時取得《九陰真經》遊戲之臺灣代理權,據該公司函覆稱:「威寶公司取得九陰真經遊戲之臺灣代理權時間為101年9月17 日」等語,有威寶公司102年9月17日威字管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九陰真經》臺灣地區營運代理權轉讓同意書等件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0至11-1頁),可見威寶公司於101年9月17日已取得《九陰真經》遊戲之代理權,又經本院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規定,囑託法務部轉請陸方協助向《九陰真經》遊戲幣之發行公司即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州蝸牛公司)調查結果,據該公司總監楊健陳稱:「(2012年8月間你公司設計之九陰真經網路遊戲是否發生 信用卡盜刷遊戲幣事件?你公司是否已查明詐欺之行為人?你公司是否因此提起刑事、民事訴訟及其訴訟結果為何?)是的。但行為人具體是誰我們無法查明。我們公司和paypal是合作關係,所有信用卡持有人真實信息是在他那邊的,我們這邊無法得知信用卡持卡人真實信息,我們只有玩家遊戲帳號註冊資料,且這些資料是否真實有效我們也無從判斷。我公司未因此提起過刑事或民事訴訟,因為我們和paypal是合作關係,我們均按照雙方合同處理的」、「(你公司以何種機制認定遊戲玩家遊戲幣來源是否正當?又有問題之遊戲幣經玩家以買賣方式取得後,你公司是否仍認定係屬不正當之遊戲幣而予以沒收?)paypal通過後台向我們指出哪些訂單是不合法的,我們以此來判斷是否正當,我們根據訂單對應的受益帳號或多次轉手後的帳號進行帳號凍結,刪除其非法獲得部分,對有問題遊戲幣經玩家買賣方式取得後,我們仍認定屬不正當遊戲幣而予以沒收」、「(你公司是否有於旗下《九陰真經》遊戲官網公告參與和涉嫌paypal信用詐欺的凍結名單?名單中是否列有林平、冰瑞、王情、李巨、林下、冰意?前述名單被停權之原因為何。又前述名單是否透過數字公司8591實務交易平台以會員帳號NO.133994、NO335941為交易?)有上述 名單,名單中所列角色名也在其中。停權原因是上述角色涉嫌在paypal平台上(我公司遊戲支付上)信用卡詐欺。我們無法得知前述名單是否通過數字公司8591實務交易平台以上述會員帳號交易,但我們可以根據帳號之間遊戲內的交易日志配合查詢」等語,有法務部102年8月23日法外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海峽兩岸共 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取證回復書、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關於蘇州蝸牛公司九陰真經網路遊戲信用卡盜刷遊戲幣事件調查取證情況說明及調查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94-1至194-9頁),益徵101 年8月間蘇州蝸牛公司發行之九陰真經遊戲幣即發生信 用卡盜刷事件,原告之交易ID包括李巨、冰意、林下、林平、王情、冰瑞等均被該公司遊戲官網公告為涉嫌在paypal平台上參與信用詐欺之凍結名單,是被告基於網路交易平台管理者之地位,據此判斷原告於該段期間出售之遊戲幣涉嫌信用詐欺,而將原告之帳號予以停權,尚無不合。原告僅一再陳稱威寶公司於101年8月間尚未取得九陰真經遊戲之臺灣代理權,且其並未參與信用詐欺行為,被告擅自停權構成不完全給付云云,惟並未就系爭遊戲幣之合法來源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可採,是原告依據系爭服務條款第8條及民法第199條規定請求回復系爭帳號之全部權限,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⒌原告雖另主張系爭服務條款第12條規定會員須給付服務手續費,足認網站服務與手續費間有對價關係,應屬買賣契約或有償契約,爰依民法第345條或準用民法第345條規定,請求被告回復系爭帳號之全部使用權限云云,惟按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依系爭服務條款第8條「服務內容」約定:「公司提供以下的服務 :⒈出售區服務。⒉收購區服務。⒊藉出售區、收購區物品廣告及出售服務。⒋公告版。⒌活動。⒍其他。8591隨時決定提供給會員的服務項目」、第12條「手續費內容」約定:「公司提供賣方上線服務時,交易完成後請款之服務手續費如下:⒈刊登手續費,每件0元。⒉ 賣方手續費是每1件成功交易都要支付,每件商品收取 交易金額的6%。⒊8591最低交易金額100元」(見本院卷㈠第8頁),可知被告僅係提供網路交易平台,供用 戶申請加入會員進行物品買賣,由賣方在網站上刊登商品資訊或買方直接發布購買需求,雙方再透過被告經營之網路平台成交虛擬商品,被告則於交易完成後按成交金額之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核與買賣契約之性質不符,又兩造間服務契約雖係有償契約,然因原告出售之遊戲幣涉及交易詐欺,被告有權依據會員停權規則將原告所有之系爭帳號予以停權,已如前述,故原告依據買賣契約或有償契約準用買賣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回復系爭帳號之全部權限,均非可採。 (二)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孫啟揚、許維乘各50萬1元,有無理由?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倘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000號裁判參照)。準此,債務不履行係屬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向債權人提出給付,亦即須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作為認定依據。 ⒉經查,依系爭服務條款第11條第7項第1款約定:「⒎(A)賣方不得刊登來路不明、為詐欺或涉及有偽造、贓物 的交易物品」、第8條約定:「會員停權:8591有權依 據會員停權規則對違規者停止其會員資格及相關服務」(見本院卷第32頁),又會員停權規則第1條、第3條約定,違規交易(如交易詐欺,同一遊戲帳號多次販賣等)及出售來源不明或不法贓物之物品(包含但不限於虛擬寶物)等均屬停權事由(見本院卷㈠第35頁),足見原告對於不得利用被告經營之8591寶物交易網站出售來路不明或涉及交易詐欺之物品,否則被告有權對違規者予以停權乙節,應知悉甚詳,且原告既註冊加入成為被告經營之網路交易平台之會員,自係同意遵照被告訂立之上開規範。本件被告既透過《九陰真經》遊戲幣之發行公司即蘇州蝸牛公司及臺灣代理商威寶公司之通知,知悉原告交易ID之李巨、冰意、林下、林平、王情、冰瑞等角色均被遊戲官網公告為涉嫌在paypal平台上參與信用詐欺之凍結名單,據此將原告之系爭帳號予以停權,以避免損害繼續發生或擴大,難謂有何可歸責之事由,縱因此造成原告之權利受損,亦難令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原告雖主張被告同意原告與申訴買家達成和解,即開放系爭帳號使用權限,原告已與全部申訴買家達成和解,被告卻仍拒絕開啟原告之系爭帳號所有功能,反而繼續施以停權處分,確已構成不完全給付之違約事由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就兩造間已達成和解協議及被告同意回復系爭帳號之使用權限等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自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9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孫啟揚、許維乘財產上損失各50萬1元,即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出售之遊戲幣確有涉及交易詐欺情事,依會員停權規則之規定,即屬停權事由,非以確定原告為詐欺行為人為必要,被告有權依據會員停權規則將原告所有之系爭帳號予以停權,又被告據此將原告之系爭帳號予以停權,難謂有何可歸責之事由,縱因此造成原告之權利受損,亦難令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系爭服務條款第8條、 民法第199條及第345條規定,請求被告回復系爭帳號之全部權限,並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孫啟揚、許維乘各50萬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未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不影響判決基礎,無逐一論述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玗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