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7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哲
- 被告
- 建彬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蔡麗鳳
- 被告
- 人
- 被告
- 劉錦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約定書第19條、保證書第7 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建彬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彬公司)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邀同被告蔡麗鳳、劉錦桐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被告建彬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被告建彬公司於101 年4 月27日向原告借款4 筆金額共計300 萬元,其每筆借款金額、尚欠餘額、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利率及應付利息與違約金,分別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建彬公司僅繳息至101 年9 月27日止,尚欠原告本金共266 萬8,25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兩造簽立之借款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第6 條第1 款約定,被告建彬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多次催告,迄未清償。被告蔡麗鳳、劉錦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此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與被告3 人分別簽立之借款約定書3 紙及借據4 紙、原告與被告蔡麗鳳、劉錦桐分別簽立之保證書2 紙、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聯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2年度訴字第973號 │ ├─┬──┬─────┬──────┬───────┬──────┬────────────┬──────────────────┤ │編│ │ 借款金額 │ 欠款金額 │借款日 │最後 │利息 │ 違約金 │ │ │種類│(新臺幣)│ (新臺幣) │ │付息日 ├────┬───────┼─────────┬────────┤ │號│ │ │ │到期日 │(民國) │計算標準│起迄日(民國)│逾期6個月以內按 │逾期超過6個月按 │ │ │ │ │ │(民國) │ │ │ │約定利率10% 計算 │約定利率20%計算 │ │ │ │ │ │ │ │ │ │(民國) │(民國) │ ├─┼──┼─────┼──────┼───────┼──────┼────┼───────┼─────────┼────────┤ │1 │借據│50萬元 │43萬3,651元 │101年4月27日 │101年9月27日│週年利率│自101年9月28日│自101年10月29日起 │自102年4月29日起│ │ │ │ │ │104年4月27日 │ │3.5%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2年4月2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2 │借據│200萬元 │173萬4,602元│101年4月27日 │101年9月27日│週年利率│自101年9月28日│自101年10月29日起 │自102年4月29日起│ │ │ │ │ │104年4月27日 │ │3.5%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2年4月2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3 │借據│10萬元 │10萬元 │101年4月27日 │101年9月27日│週年利率│自101年9月28日│自101年10月29日起 │自102年4月29日起│ │ │ │ │ │101年10月27日 │ │3.5%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2年4月2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4 │借據│40萬元 │40萬元 │101年4月27日 │101年9月27日│週年利率│自101年9月28日│自101年10月29日起 │自102年4月29日起│ │ │ │ │ │101年10月27日 │ │3.5%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2年4月2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合 計 │300萬元 │266萬8,25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