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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告
建彬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麗鳳
被告
被告
劉錦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約定書第19條、保證書第7 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建彬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彬公司)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邀同被告蔡麗鳳、劉錦桐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被告建彬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被告建彬公司於101 年4 月27日向原告借款4 筆金額共計300 萬元,其每筆借款金額、尚欠餘額、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利率及應付利息與違約金,分別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建彬公司僅繳息至101 年9 月27日止,尚欠原告本金共266 萬8,25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兩造簽立之借款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第6 條第1 款約定,被告建彬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多次催告,迄未清償。被告蔡麗鳳、劉錦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此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與被告3 人分別簽立之借款約定書3 紙及借據4 紙、原告與被告蔡麗鳳、劉錦桐分別簽立之保證書2 紙、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聯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2年度訴字第973號   │
├─┬──┬─────┬──────┬───────┬──────┬────────────┬──────────────────┤
│編│    │ 借款金額 │  欠款金額  │借款日        │最後        │利息                    │ 違約金                             │
│  │種類│(新臺幣)│ (新臺幣) │              │付息日      ├────┬───────┼─────────┬────────┤
│號│    │          │            │到期日        │(民國)    │計算標準│起迄日(民國)│逾期6個月以內按   │逾期超過6個月按 │
│  │    │          │            │(民國)      │            │        │              │約定利率10% 計算  │約定利率20%計算 │
│  │    │          │            │              │            │        │              │(民國)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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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據│50萬元    │43萬3,651元 │101年4月27日  │101年9月27日│週年利率│自101年9月28日│自101年10月29日起 │自102年4月29日起│
│  │    │          │            │104年4月27日  │            │3.5%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2年4月2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2 │借據│200萬元   │173萬4,602元│101年4月27日  │101年9月27日│週年利率│自101年9月28日│自101年10月29日起 │自102年4月29日起│
│  │    │          │            │104年4月27日  │            │3.5%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2年4月2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3 │借據│10萬元    │10萬元      │101年4月27日  │101年9月27日│週年利率│自101年9月28日│自101年10月29日起 │自102年4月29日起│
│  │    │          │            │101年10月27日 │            │3.5%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2年4月2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4 │借據│40萬元    │40萬元      │101年4月27日  │101年9月27日│週年利率│自101年9月28日│自101年10月29日起 │自102年4月29日起│
│  │    │          │            │101年10月27日 │            │3.5%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2年4月2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合   計 │300萬元   │266萬8,2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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