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號
- 原告
- 林珍如
- 訴訟代理人
- 邵良正律師
- 被告
- 圓銘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現登記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此經本院調閱被告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屬實,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由登記之公司所在地所屬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