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調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調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古媋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淄澠間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調訴字第4號
特別代理人 古媋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淄澠間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