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林芳華
- 法定代理人李濟官
- 原告郭美芬
- 被告哈拿多樂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美芬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哈拿多樂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濟官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拿多樂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 萬6,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200 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薪資部分,因與前項請求競合,而不予併計訴訟價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件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二分之一,尚應繳納8 萬1,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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