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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台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孝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榮芬、洪瑞卿、易理世、張希平、李俊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聲明廢棄原判決,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尚榮芬、洪瑞卿、易理世、張希平、李俊輝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5,075,666元,如其中任一人給付,其他被上訴人就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尚榮芬、洪瑞卿連帶給付94,531元,第4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易理世給付64,676元,第5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張希平給付168,839元,第6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李俊輝給付301,31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5,705,024元(計算式:15,075,666元+94,531元+64,676元+168,839元+301,312元=15,705,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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