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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傅孝淇

  • 上訴人
    台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台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孝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榮芬、洪瑞卿、易理世、張希平、李俊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聲明廢棄原判決,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尚榮芬、洪瑞卿、易理世、張希平、李俊輝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5,075, 666元,如其中任一人給付,其他被上訴人就已給付範圍內免給 付義務,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尚榮芬、洪瑞卿連帶給付94,531 元,第4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易理世給付64,676元,第5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張希平給付168,839元,第6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李俊輝給付301,31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5,705,024元(計算式 :15,075,666元+94,531元+64,676元+168,839元+301,312元=15,705,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37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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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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