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5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柄縉蕭涵勻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家樑

      溫秀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凱祥、日力交通有限公司、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顏才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其敗訴部份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4,204元(計算式:3,430,697+3,613,507=7,044,20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19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