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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吳丁凱、劉清繁

  • 原告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前因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原   告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 原   告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凱 被   告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繁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2,631,70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1,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50,7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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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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