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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原告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
原告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凱
被告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繁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2,631,70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651,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650,7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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