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 原告
-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亮
- 原告
-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丁凱
- 被告
-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繁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2,631,70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651,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650,7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