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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吳丁凱、劉清繁

  • 原告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原   告 波士頓生物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亮 原   告 台灣工銀貳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凱 被   告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因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本院於102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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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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