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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陸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國樑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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