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臺灣海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謙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金河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金河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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