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臺灣海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謙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金河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 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