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美卿、許正鴻、許怡雯、許怡寧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