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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美卿、許正鴻、許怡雯、許怡寧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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