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065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訴訟代理人
- 蒲瑞嫻
- 被告
- 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金麟
- 被告
- 傅永鑫
陳彥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貳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貳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6 節第11條及保證書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6頁背面、第44頁背面、第51頁背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菱公司)分別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邀同被告傅永鑫、陳彥光為連帶保證人;另於101 年11月23日邀同被告陳金麟為連帶保證人,而向原告申請應付帳款融資及短期貸款,並借貸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雙方約定按月攤還本金或應於到期日還款,利息原告銀行資金成本加碼年息3%計付,期間若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時,須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鑫菱公司並未依約清償,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鑫菱公司迄今尚積欠本金14,423,584元、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傅永鑫、陳彥光、陳金麟為被告鑫菱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往來總約定書、銀行授信函、保證書、還款往來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53頁)。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堪信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138,98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借款金額 │請求本金│利 率│利 息│違 約 金 │ │號│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一│295萬 │835,710 │4.277﹪ │102 年3 月1 日起│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 │ │ │ │ │開利率計算 │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 ├─┼─────┼────┼────┼────────┼──────────────┤ │二│70萬 │70萬 │4.277﹪ │102 年3 月1 日起│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 │ │ │ │ │開利率計算 │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 ├─┼─────┼────┼────┼────────┼──────────────┤ │三│62萬 │62萬 │4.277﹪ │102 年3 月1 日起│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 │ │ │ │ │開利率計算 │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 ├─┼─────┼────┼────┼────────┼──────────────┤ │四│180萬 │180萬 │4.277﹪ │102 年3 月1 日起│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 │ │ │ │ │開利率計算 │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 ├─┼─────┼────┼────┼────────┼──────────────┤ │ │82萬 │82萬 │4.277﹪ │102 年3 月1 日起│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五│ │ │ │至清償日止,按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 │ │ │ │ │開利率計算 │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 ├─┼─────┼────┼────┼────────┼──────────────┤ │六│260萬 │260萬 │4.277﹪ │102 年3 月1 日起│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 │ │ │ │ │開利率計算 │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 ├─┼─────┼────┼────┼────────┼──────────────┤ │七│110萬 │110萬 │4.277﹪ │102 年3 月1 日起│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 │ │ │ │ │開利率計算 │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 ├─┼─────┼────┼────┼────────┼──────────────┤ │八│1,780,611 │332,365 │4.276955│102 年3 月10日起│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 │ │ │ │ │開利率計算 │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 ├─┼─────┼────┼────┼────────┼──────────────┤ │九│294萬 │294萬 │4.276955│102 年1 月31日起│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 │ │ │ │ │開利率計算 │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 ├─┼─────┼────┼────┼────────┼──────────────┤ │十│2675,509 │2675,509│4.276955│102 年1 月31日起│自10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 │ │ │ │ │開利率計算 │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 ├─┴─────┴────┴────┴────────┴──────────────┤ │ 總計請求本金金額:14,423,58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