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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吳佩詩
張光良
被   告
美姿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穎嫻
被   告
王智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穎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拾貳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叁角貳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肆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簽訂之國外進口開狀切結書第16條及連帶保證書之約定(見本院卷第4 、35頁反面),關於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依上開約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美姿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姿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蕭穎嫻、王智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融資,分別簽立之契據借款如下:

1.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申請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美金9 萬8,381.32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2 年3 月8 日起至同年9 月4 日,到期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5.10%計算,目前積欠美金9 萬8,381.3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2.於102 年2 月22日訂立出口押匯約定書,並於同年月26日持英國倫敦SUISSE CREDIT CAPITAL LIMITED 於同年月1 日開發之信用狀第CIBUS.TW.0000000號簽具出口押匯申請書,向原告辦理押匯,原告於102 年2 月26日墊付該公司美金32萬9,980 元,並約定押匯之匯票如因其他任何理由致匯票無法付款時,利率按年息5.10%計算,並負擔一切因此而支出之費用,目前積欠美金32萬9,98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㈡美姿源公司上開欠款已分別於102 年8 月5 日及同年9 月4日到期,共積欠美金42萬8,361.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餘被告應負連帶保證之責,爰依前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就出口押匯美金32萬9,980 元部分,兩造尚有爭議,若要伊返還借款,原告需先交付提單,伊始有還款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契約、國外進口開狀切結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聲明書、美姿源公司信用狀帳務明細、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匯付國外押匯銀行電文、出口押匯約定書、出口押匯申請書、押匯墊款交易憑證、匯票、SUISSE CREDIT CAPITALLIMITED 信用狀電文、通知函及回執、牌告匯率查詢表為證(見本院卷第3 至28、34至3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未舉證證明兩造有以原告交付提單為被告清償債務之要件,且遍觀原告所提兩造間之契約條款,亦無該類約定,況依兩造簽訂之出口押匯約定書第8 條約定:雙方同意…倘押匯匯票因…任何理由致使匯票無法付款,押匯款無從匯付貴行(指原告)時,不論該項匯票與(或)附屬單據是否退還,一經貴行通知,我方(即被告)願立即償付匯票金額、利息及附隨之ㄧ切費用…絕無任何異議等語,益徵只要被告押匯之匯票未獲兌付,不待相關單據之退還,被告即應償付匯票金額及利息,是被告上詞所辯,顯屬無據,自不足以阻礙原告請求被告到清償債務之權利。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進口開狀
┌──────┬──────┬──────┬──────┬─────────┐
│開狀日      │開狀金額    │押匯日及    │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    │
│            │            │到期日      │及利率      │及利率            │
├──────┼──────┼──────┼──────┼─────────┤
│102年3月5日 │美金        │102年3月8日 │102年3月8日 │自102 年10月5 日起│
│            │98,381.32元 │102年9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            │            │            │按年息5.10%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
│            │            │            │計算        │利息利率10% ,超過│
│            │            │            │            │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
│            │            │            │            │息利率20% 計算    │
└──────┴──────┴──────┴──────┴─────────┘
 二、出口押匯
┌──────┬──────┬──────┬──────┬─────────┐
│押匯日      │押匯金額    │匯票金額    │匯票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102年2月26日│美金        │美金        │102年8月5日 │自102年8月5日起至 │
│            │329,980元   │329,980元   │            │清償日止按年息    │
│            │            │            │            │5.1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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