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 原告
-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宏
- 訴訟代理人
- 羅惠民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