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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姜悌文徐淑芬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

上訴人
大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永慶
被上訴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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