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原 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褚衍嵐律師 被 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晶宏興業有限司之清算人余景登律師承受訴訟以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晶宏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晶宏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星壽死亡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65號裁定,選任 余景登律師為清算人確定(本院卷㈢第194頁),惟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乃命晶宏公司之清算人余景登律師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