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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原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褚衍嵐律師
被告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硯凱
被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法定代理人
被告陳星壽
承受訴訟人
游弘誠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
被告
李松儒
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

       林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偽造文書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松儒涉有犯罪嫌疑,經偵查起訴,目前仍由刑事庭審理中(審理案號如主文所示),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卷四第122頁),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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