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原 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褚衍嵐律師 被 告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硯凱 被 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告陳星壽 承受訴訟人 游弘誠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 被 告 李松儒 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 林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偽造文書等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松儒涉有犯罪嫌疑,經偵查起訴,目前仍由刑事庭審理中(審理案號如主文所示),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卷四第122頁),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