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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梁硯凱

  • 原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晶宏興業有限公司法人游弘誠李松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原   告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褚衍嵐律師 被   告 浩群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清算人 梁硯凱  已遷出國外應收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晶宏興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游弘誠(即被告陳星壽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李松儒 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 林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李松儒涉有犯罪嫌疑,起訴後由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被告李松儒於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9 月26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被告李松儒無罪嗣經確定,有該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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