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宏
- 被告
- 海峽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3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