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和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黃三榮
受告知人 焦春鳳
張佳玲
張銘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隆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102年重訴字第11號給付現金股利事件,受告知人焦春鳳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